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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下午,民法课。
民法老师:“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
同学们奋笔疾书。
二哥大声道:“不对。”
老师一愣,抬抬手说:“有什么问题,你站起来说。”
二哥扑棱一下站起来,理直气壮:“我认为就两点,权能和利益,权能就是所属的意思,利益那就不用再解释了吧。这个观点引自《马克思选集》第13卷272页的右下角的注解。这个用我的话解释就是归于你的利益,说是力量我认为绝对化了。”
短暂宁静。
有人带头鼓掌了。
有人顶礼膜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