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从宪法制到宪法典 (第7/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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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1923年2月),载陈书良选编《梁启超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第438—439页。">
随着外部安全环境日益恶劣,为了增强动员效力,运动的组织者必须以某种方式向民众灌输一些和过去完全不一样的东西,以及使用一些完全不一样的组织手法。前文已述,列宁主义在这样一种处境下进入了中国的历史。用列宁主义组织起来的国民党,在组织和动员效率上完全压制了北洋政府,通过北伐战争很快就击败后者,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的政治逻辑与北洋政府大不相同,原则上来说它诉诸民众的共同意志。一旦诉诸民众,宪法便不能如北洋时期的约法那么简单了。宪法必须对个体的权利、义务,对不同政治部门与层级的权责划分,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等,进行非常复杂细致的规定,并且各种规定彼此之间应该能够互为解释,构成一个体系。所以国民政府时期的诸多宪法性法典,以及后来的1947年宪法,都远远复杂于《中华民国约法》,成为很正规的宪法典了。
但是,国民政府的很多政策选择,使得它的动员效力只能及于城市,无法深入乡村,某种意义上还会强化乡村的传统状态。这意味着,国民党仍然难以将中国最多数的人群带入历史,中国的二元撕裂状态会因此而加深,国民政府越努力,反倒离均质化的人民越遥远。这导致国民政府的立宪努力,其形式因与质料因非常不匹配,其宪法典成为漂浮在社会之上的一种抽象存在。
共产党则进入到对于乡村的普遍动员当中。抗日战争使得这些实践一下子与民族自救挂钩,民族主义超越了公民主义;尤其是列宁主义的超级组织与动员效率,再加上国民党政权的腐败所形成的对比效应,使得中共所推动的革命逐渐内化于中国的政治进程与社会进程。在抗日战争与列宁主义的耦合当中,民众与其所处环境的撕裂变得更为巨大,中国人民以更加深刻的方式开始普遍进入历史,并最终导致了国民政府的终结。
又一个复杂的精神现象学过程于此展开了。转型中国要极力打造的普遍均质人民,其形式因与质料因在共产主义革命的过程中逐渐走上更加匹配之途。其形式因最终表现为无产阶级专政,其质料因则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与乡村齐一化,而在特定意义上打造出来;政治与社会的多元复杂结构,在此过程中都在特定意义上被夷平。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深刻的苦难,会带来人们与环境更加深刻的撕裂感,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均质化的整体而获得普遍精神自觉,开始成为可能。这为基于宪法典的宪制建设打开了一个可能性,堪与匹配的质料因在此过程中逐渐出现。此时的精神自觉仍是不完全的,它仍在寻找自己的形式因,但这一寻找行为的主体,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被锻造了出来。虽然于今天的中国社会,质料因的均质性仍在继续锻造的路上,但这样一种普遍存在的对理想状态的追求(即便对于理想的理解差别很大),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它意味着一种普遍的自觉,普遍地表达着“我不是谁”。
继续寻找形式因与继续锻造质料因的过程,仍然是漫长的,一如唐德刚先生所说的“穿越历史三峡”;但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历史三峡当中一些最困难的航段都已经过去了。这种穿越不可能转瞬完成,任何对转瞬完成的期待,都会让宪法典本身再次沦为漂浮于社会之上的抽象存在。咨诸历史,自由也从来不是简单地被给予,它只能在一个缓慢的过程中,一个艰困的环境中,才能获得其真正的坚韧,而不是脆弱不堪风雨的被品鉴之物。
再做一个非历史的假设,假如北洋政府或国民政府一直存续下来的话,中华民族是否也能普遍地进入历史呢?这种假设,意味着国人的普遍精神自觉要通过与世界各地发生的普遍贸易过程来实现。这对小国来说没有问题,它可以通过贸易过程被拉动出整体性的精神自觉,因为小国在世界市场中可被视作一个单一单元,诉求单一,本就有整体性的基础。但对作为世界秩序之自变量、内在多元的大国来说,其诉求高度复杂,贸易过程便无法完成如此巨大的历史使命;仅仅依凭贸易过程,更可能的是,在整体性的精神自觉被拉动、激活出来之前,国家便已在巨大的精神内战当中走向瓦解。历史没有给中华民族这样一个机会去尝试,由于大陆国家的安全困境以及大陆帝国转型任务的复杂性,历史也不大可能给中华民族这样一个机会来尝试,这个民族很可能只能以一种代价大得多的方式来获得普遍的精神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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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bold">三、共产主义法理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