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革命与战争的正当性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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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in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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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的普通法视野下,先例的特殊性并不会使其变得无效,普通法当中的先例几乎都是特殊的。因为,倘若非得从普遍法理出发才能形成法律的话,那么,该依凭何种法理呢?对普遍法理的定义权的争夺会带来更糟糕的结果,并往往以专制告终。<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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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梅特兰认为这正是英国法的优点:“从爱德华统治开始,英国法变得越来越孤立,英国的法律家们对于本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则变得越来越全然不知了。于是,英国法避免了被罗马化的结果;因此,我们丧失了很多,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获得了很多。我们丧失的是法律方面的:如果我们的法律家们懂得更多的罗马法,那么我们的法律(尤其是地产权法)可能将永远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一座令人无法捉摸的迷宫。而我们所获得的则是宪政、政治方面的:罗马法迟早会给各地带去专制主义。”参见[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5页。">
在英国国内法上是这样,在国际法上同样也是类似的逻辑。依此叙事逻辑,则“大英帝国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正是以经贸过程为先导,打造出一种普遍秩序;维护此一普遍秩序的战争则从法理上转化为警察行为,大英帝国(及后来的美利坚帝国)对于世界秩序尤其是世界海洋和平的垄断与维护,实际上是代表人类对普遍秩序的一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