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审判【上】 (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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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任何事情可以满意地解决,公平与否是无所谓的。
而如果事情不能私了,或者不能在法庭上解决,贵族们就会诉诸武力,其他许多贵族也会卷入危险的武斗中。
这种情况,地方的安全就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贵族之间的许多矛盾是无法讲清楚的,法律又不是很健全,所以他们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证明自己是正确的。
那所谓的法官们怎么解决这个难题呢?那就是从以往的事例中去寻找一种说服人的办法,根据习惯来裁决——也就是习惯法。
习惯法的弊端不只有已经结案但不合理的分歧,更大的麻烦在新问题上——没有前例可遵循的情况。
如果碰到了新问题,那么事情就十分麻烦。这时一般需要领主来表态。有时候被裁决的双方都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庇护人,甚至把事情闹到暗杀这种地步。
这些事实都说明土地贵族掌握的司法是极不健全的,但这些贵族还在自称“业余法官”。因为执掌司法可以获得声望和经济上的利益。
凭借法官的地位,可以调解自己与其他贵族的关系,又可以抵制其他贵族向自己领地的渗透,更可以抵制领主权力对自己的威胁。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庭的存在是贵族维护地方行政的主要手段之一,中世纪贵族司法并不像今天那么正规,具有各种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