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审判【上】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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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不能控制地方政治,就给领地内的土地贵族崛起提供了机会——一种习惯法便渐渐兴起,谁是土地的主人,谁就是土地的当然管理者。这样,领主权和土地权就合而为一了。
只要贵族拥有采邑,他就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作威作福,谁也无法控制他——这一点上,拉丁人带来所谓的“传承”让卡西奥雷斯很恼火,他们占领伯罗奔尼半岛之后,生搬硬套采邑的基层治理经验,让这片土地在第四次十字军东征之后,彻底封建化了。
采邑制度在这片土地扎根发芽,已经长成了参天大树。
贵族只忠于自己的领主,对于其他人可以置之不理,成了领地上的直接管理者。贵族管理地方行政的办公之处就是他自己的家。他们在家里解决矛盾,办理地方上的案件。
但贵族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方面的能力并不高,他们只是凭借自己的身份来发号施令。
这导致了法律的混乱,教会有教会的法律,地方有自己的习惯法,而贵族又搞出来了自己的贵族法、契约法和领主法。
法庭之间基于利益交换建立了诸多联系,却又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而互相掣肘。这些各自为政的司法机构,把领地司法权搞成了一栋叠床架屋,奇形怪状的危楼
这种情况下,基层法庭的贪污和腐败就是不可避免的,各个法庭的效率都十分低下。如果是一个重大的案件,往往会在许多法庭上听证,有时一些小的案子如土地纠纷,也会经过五六个以上的法庭的裁审。
法官们其实都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他们基本是在瞎判,凭借个人喜好和神学典籍上的几句话来判断双方的对错,有些法官甚至会去问教士的意见,而教士们的建议一般会更加离谱。
许多贵族之间的纠纷往往不愿在法庭上公审,所以贵族之间的私了也十分常见。这种时候,教会往往作为调解人或仲裁人,而被调解的贵族当然也忘不了给教会好处——贵族之间实行的法律,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公正,而是为了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