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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根据我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图中显示,该商铺面前的道路维修不在我方开发的规划范围内。我方认为,其道路的修建不属于合同内容。”
李砚安的答辩明显要比被告更有证明力。
李砚安自信一笑,对被告的观点进行反驳,“签定合同时,商业社区规划图已将商铺外道路纳入规划范围。”
“商品手册仅作宣传作用,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官,“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李砚安,“关于合同的目的,我方有以下说明,合同条款中的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的内容,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其实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的合同目的就已经非常明显了。”
“对方他一直说,这个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在于所有权限的取得,我认为对于合同标的和合同的目的进行了混同。”
被告深情略显慌乱和疑惑,或许他到现在才明白,自己在这个案件中走进了怎样的一个误区。合同标的和合同目的他确实有混合。
被告快速翻找资料,希望能找到更好的点,进行有力的回击,“原告一直说,商铺的商业价值一直得不到进行。但社区高消费客流量均有保障,商铺活动可正常进行。”
对他这这最后无力地论证,李砚安的反驳如行云流水,很轻易就推翻论证,“正如被告所说,社区确实有高消费的客流量保障,但我自家门前道路不通,消费者怎么过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