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从宪法制到宪法典 (第9/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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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08页。">由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它最终必将为共产主义所超越;资本主义的发展会带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并形成在各国普遍存在的无产阶级,民族属性便为阶级属性所超越,从而带来共产主义革命的普遍性。“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普遍交往,一方面,可以产生一切民族中同时都存在着‘没有财产的’群众这一现象(普遍竞争),使每一民族都依赖于其他民族的变革;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不这样,(1)共产主义就只能作为某种地域性的东西而存在;(2)交往的力量本身就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因而是不堪忍受的力量:它们会依然处于地方的、笼罩着迷信气氛的‘状态’;(3)交往的任何扩大都会消灭地域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的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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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一卷,第86页。">
共产主义革命的成功,意味着阶级差异被普遍超越,阶级统治也不复存在,“阶级统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存在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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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三卷,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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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此叙事结构下,共产主义革命意味着最终对国家与宪法的取消,这是人类发展的历史必然规律。在这样一种时间维度的视野下,资产阶级宪法所打造出来的一个个独立的国家空间终将被超越,走向消亡。故而,布尔什维克发动革命时鲜明地提出,俄国革命只不过是掀起整个世界(至少所有先进国家)的普遍革命的导火索。待到这些普遍革命完成,资产阶级法权基础上的国家与宪法也都将消亡。
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很快便发现,资本主义国家的连锁普遍革命并未出现,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也不会到来,布尔什维克的共产主义政权及其治下的人群不得不与资产阶级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共存。这带来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布尔什维克政权及其治下的人群,究竟要以什么国际法身份与资产阶级国家共存?以党的身份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其治下绝大部分人并非党员,如此一来则这些人将无法获得国际法身份;唯有以国家的身份,才能让治下人群获得国际法身份。
因此,布尔什维克不得不再建立一个国家;一个更大的理论困境也就出现了:布尔什维克的使命本是发动普遍革命,取消国家。为了克服这一理论困境,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撰写的小册子《国家与革命》中,曾提到过一个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概念,其重要性便显现了出来。列宁写道,“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这样一来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恩格斯在这里所讲的是以无产阶级革命来‘消灭’资产阶级的国家,而他讲的自行消亡是指社会主义革命以后无产阶级国家制度残余。按恩格斯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不是‘自行消亡’的,而是由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来‘消灭’的。在这个革命以后,自行消亡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或半国家”<span